南都讯 记者商西 见习记者王秀中 昨日上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,有审议意见提出,建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,防止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辖,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”,还有意见建议明令禁止“商业烦扰行为”。
行业主管部门执法
“护短”现象待破解
杜黎明委员在审议中提到了执法权问题。目前草案规定,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,依照其规定”,杜黎明指出,从该法以外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,基本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辖,即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”,因此经常出现执法“护短”的现象,这方面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,导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以处罚或从轻处罚。
“有一些典型的腐败案件,也与此有关系”,杜黎明建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,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,同时也不排除行业主管部门的管辖,这样更有利于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。
建议增加规定
禁止“商业烦扰行为”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指出,列举在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行为,特别是在目前的信息手段不断丰富的情况下,列举的情况肯定要更新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有一个新的概念出现,叫“不合理期待的烦扰”,一般称为商业烦扰,就是垃圾短信、垃圾电邮、垃圾微信。美国一般把它叫做“冷电话”,就是不是你期待来的电话、信息或者电邮,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广告轰炸,群发广告短信到手机,手机号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,花1000块钱可以买几万条,保险公司、理财公司就通过这些方法,不断给你发短信广告,这是目前营销手段当中非常不正当的一种行为,对消费者来说造成了很大的烦扰,因此在国际上统称为“商业烦扰行为”。如果不禁止,可能对将来这部法律的全面执行,特别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,会留下空白。他建议增加一条专门规定,禁止商业烦扰行为。
罚则中不应设上限
不少委员在审议中提到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董中原委员指出,草案规定了与网络有关的标识不正当竞争问题,但是缺少了对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规定,从目前情况看,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有关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,比如北京地区有法院已经受理了与“轻松筹”有关的微信公众号反不正当竞争案,该案涉及诉讼标的高达5000万元,影响很大。
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黄荣建议在罚则中不应设上限,因为现在设的上限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,大家也反映这种设限实际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是一种纵容,使其违法成本太低,建议对罚则应该根据造成的损失来判定相应处罚标准。